院所會員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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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刊登服務
1、廣告契約係刊登人為徵求人才需要,由5.0牙科人力銀行(下稱5.0)提供網路平台服務,刊登網路徵才廣告。
2、刊登人需提供真實之身分文件證明(如:身份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經5.0要求提出之必要證明文件。5.0並有權建檔,於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查詢時提供之。
3、5.0僅提供網路徵才廣告之刊登,不保證廣告刊登人於刊登期間內,有一定數量之主動應徵人數或招募到需求之人才,亦不為任何一位求職者提供保證,刊登人仍須依面試程序自行篩選及過濾。若刊登人與求職者發生任何爭議,不論面試或錄用前後,均應由刊登人與求職者雙方自行協商或依循法律途徑解決。
4、刊登期間,除經5.0事前書面同意外,刊登人經營之商品或服務,如發現與5.0所從事之人力資源網站相同、相關或類似之業務,例如但不限於人力網站、人力資源顧問、人力仲介、人力派遣、人力外派或委外供應(以上事業不論其有無取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個人名義,以及曾於5.0刊登網路徵才廣告但因債信不良或曾經違反契約者,以上事業及個人皆不得冒用、假藉、利用他人名義,或依附其他刊登人之徵才職缺為虛偽刊登,5.0有權立即終止合約且不退還費用。
5、刊登人刊登之簡介或商品介紹,如依法應標示警語、註明核准字號或許可字號,而未標示或註明,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時,不得刊登於5.0網頁。若逕自刊登而致使5.0被調查、追訴、索賠或處以行政罰鍰時,刊登人應負責全額賠償,以填補5.0因此所受之損害。
6、刊登人所提供的廣告素材、關鍵字、廣告內容或廣告所連結的網站上,不得包含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序良俗或侵害著作權等的內容,並須保證提供的訊息是真實及完整之資料,且不得誇大不實。

第二條:刊登其他相關服務
1、刊登期間,5.0得免費提供人才查詢系統、履歷表自動配對或其他附屬服務。附屬服務內容並非固定,由5.0保留隨時視情況調整之權利。
2、刊登期間內,5.0有權限制廣告刊登人於人才查詢系統搜尋履歷之數量上限,並檢視刊登人之搜尋量別及紀錄。
3、刊登期間內及期間屆滿後,5.0自行至廣告刊登人網站取得職缺及廣告文宣等相關資料,用以提供主網站及相關子網站不加收費用之加值曝服務,並得定期或不定期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其他方式提供5.0企業集團各項服務或活動訊息;如廣告刊登人同意接受本條服務,簽署本契約時,同時授權5.0於符合法令及於本契約服務範圍內,使用刊登人提供之商標及著作。

第三條:為保護求職者
1、廣告刊登人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提出徵才需求。
2、廣告刊登人應保證據以刊登網路徵才廣告之公司基本資料登錄表、各種職缺登錄表以及通知5.0進行刊登之內容,均屬真實,並於刊登前詳細核對,如有錯誤自行負責。亦不得有詐欺、虛偽、誇大不實、引人錯誤或有其他違反法令、公序善良風俗等情事。
3、如廣告刊登人屬於法定八大行業、傳直銷或保險業者(不論有無依法設立登記或核備),應確實告知,並同意5.0依其行業屬性及刊登情形,隨時決定是否開放人才查詢系統專屬查詢、或限制履歷搜尋的數量。
4、請廣告刊登人務必注意下列事項:
(1)不得要求求職者提供財力證明、保證金、存款帳號,或要求職者先行購買商品、課程、繳納入會費、簽訂僱傭以外契約、或藉各種名目收取費用等不當行為。
(2)不得於刊登期間或是契約屆滿後,將求職者履歷資料轉作徵才以外的用途,或將人才查詢系統之專屬帳號、密碼轉供關係企業或其他第三人使用。
(3)不得以電話聯絡或是寄送與求職者興趣、或設定之職缺不符,或是其他非求職目的之電子郵件或簡訊。
(4)不得刊登與營業項目不符之工作職缺。
(5)5.0保留審核刊登權限。

第四條:刊登人同意
1、若有求職者投訴、申訴、社群網站網友反應,或有檢調警、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調查,或有媒體或民意代表揭露刊登人之行為涉嫌不法或有其他不當之情事者,5.0得立即停止徵才廣告之刊登、限制或調整5.0提供之各種附屬服務範圍(如:人才查詢系統專屬查詢、或限制履歷搜尋數量上限等),且已收取之刊登費用無須退還。
2、5.0保有調整刊登人職缺出現於求職者搜尋結果之版位及順序之權限,刊登期間內,刊登人絕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要求調整,如有違反,5.0得停止徵才廣告之刊登,已收取之刊登費用無須退還。
3、刊登人有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登記、聲請重整、破產、解散、合併、召開債權人會議等之事實時,於5.0主動察覺或刊登人得主動通知5.0終止契約,並自察覺或通知之日起發生終止之效力。刊登人申請退費時,應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5.0同意按比例退還刊登人已給付但尚未到期之刊登費用。
4、配合5.0系統安全管理,主動提供所需資訊並定時更改帳號密碼。逾期未提供或更改,5.0得暫停刊登或授權5.0主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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